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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阻止不了医患关系恶化

2015-03-13 10:27 | 来源:

医生也是人,是人就有过失,另外即使医疗行为无过失,患者也难免怀疑,故医疗纠纷难以避免。

作者: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疗专业诉讼律师 刘晔

为何现在的医患关系是中国千年所未有、世界所未有之困局?作为一个长年与医患纠纷打交道的律师,仅从医患的微观层面谈谈我的一些浅见。

法律为何阻止不了医患关系恶化

一、医生准入

医生准入制度是解决哪些人才有资格当医生。显然,医生的准入左右着医生群体的社会地位,左右着国家的基本医疗水平,也左右着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曾经,不为良相,便为良医。那时,患者对医生是绝对信任,少有“不”字的,彼此尊重而稳定。

当代中国,可能提供了有史以来、全世界最低的医生准入门槛。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国目前的执业医生可分三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可报考执业医师资格,专科及中专学历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则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主要是文革中遗留的)无学历但已取得县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那部分人的出路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国当医生的最低学历是中专(乡村医生甚至无学历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初中毕业,仅读过3-4年卫生中专的18、9岁年轻人,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便能执业了,在做过执业助理医师2-5年后,便能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取得与本、硕、博毕业的一样的执业医师资格了。

其实,中国的多数医疗过失是可以通过系统性提高医生准入门槛而避免的。

二、医疗技术准入

现代医学在治疗疾病的同时有可能产生比传统医学更显著、更严重的损害后果。这也是现代医学容易产生医患冲突的直接技术原因。

我国,在2009年5月1日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生效之前,国家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基本上是放任自流,也就是说,法律上,任何执业医师,任何医疗机构,只要条件允许,都可以开展任何医疗技术。就在几年前,几乎任何一家医院,都有可能开展器官移植、心脏介入、干细胞治疗、颅内手术治疗癫痫等等。这种不加任何监管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直接摧毁了医疗伦理的底线(不伤害原则、谨慎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也加速了医疗机构的逐利化趋势,这与医疗机构的慈善性、非营利性本质特征背道而驰。

虽然,2009年3月29日,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同年5月1日施行),将医疗技术划分三类管理。但是,直到今天,卫生部门仍未建立具体的监管办法,也看不出卫生行政部门有相应的监管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技术监管方面的无能,进一步撕噬着医疗伦理,冲击医患关系。

三、看病贵、看病难的真相

虽然根据2000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我国对医疗机构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院全部属于非营利性医院,然而现实中,政府并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医疗机构投资人,公立医院也并未建立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法人治理结构。实际营运中,目前几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医生的实际收入都是与医院的整体营运收入、科室收入及医生自己的创收收入挂钩的,加上以药养医的大背景,简单的说,目前的格局是医生每挂一个号,每开一份药、每开一次刀,就意味着多一份收入。曾有医生告诉我,他在某大型儿童医学中心上门诊,每看一个病号,挂号费按比例提取,医生级别越高、挂号费越高、提取比例也越高。在挂号费单价不高的情况下,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自己,只能追求数量。这位医生每天可看100多病号,如挂号总价格10元,每次可提成1元。在看病数量成为绩效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医疗质量?

所以微博上有医生为提高医疗质量自行决定门诊限号,这样做需要勇气。因为在目前的分配体制下,限号意味着看病量下降,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收入下降。

当医患双方面对生命健康这一基本上难以用金钱衡量、且多数情况紧急的服务内容时,却都要为钱而焦虑,其负面情绪是可想而知的。

四、濒临失守的司法救济

医生也是人,是人就有过失,另外即使医疗行为无过失,患者也难免怀疑,故医疗纠纷难以避免。

在中国,随着现代民权观念深入,私权勃兴,医患关系已由之前的单向关系演变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患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医疗纠纷将越来越多。现代国家的基本任务便是为公民的民事冲突提供理性、和平的公权力救济。如果理性、和平的公权力救济跟不上,那么私力救济必然趁势而入,而私力救济基本上会导向非理性、暴力。

理性、公正的公权力救济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实体上,对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有充分的赔偿,但又不致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二是程序上,必须公正、公平。然而,这两方面,我国均明显不足。

五、关于医疗调解、媒体及其他

最近两年,鉴于医疗纠纷的井喷和恶性化,各地纷纷组建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医疗纠纷在进入法庭前先行人民调解。在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本来就是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调解,能够增加医患双方自愿和解的成功率,毕竟有了第三方,医患各方更容易让步。但是人民调解绝对不能代替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也不能冲淡司法的重要性。

关于媒体。正如前面分析,医患关系恶化有其内在原因,媒体显然不是医患恶化的原因,甚至连助推剂也谈不上。

(本文有删节,未删节版可见刘晔律师公众号:刘晔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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