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落马为开端,发改委系统成为高层铁腕反腐下官员落马的“重灾区”——已有19名现任或曾任发改委系统的官员“翻船”。但与腐败受贿者锒铛入狱相对应的是,鲜有行贿者受审坐牢。例如,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基本“平安无事”。
行贿与受贿,本质上是狼狈为奸的关系。行贿者不会干赔本买卖,其送出的钱财,往往只是依附权力不当得利的一部分,这种不当得利其实是在挖社会与公共利益的墙角。至于受贿者,要么是坐等接受送上门的“金元孝敬”,要么是以权力审批为要挟索贿。受贿者知道权力“偏袒与封喉”的价值,行贿者更清楚权钱勾结“互惠互利”,二者其实是蛇鼠一窝,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者常常“无罪”,往往被免于刑事处罚。其思路是,行贿者处于“弱势”地位,“被迫”给权力者送钱,犯罪性质“较轻”。这种认定本身就存在严重偏差。另一方面,为了加快侦办案件的速度,检察机关会对行贿者“网开一面”,换取其供述行贿事实,“主动指认”受贿者。此举或可缩短贪官“浮出水面”的时间,却是以“宽大处理”行贿犯罪为代价,是否妥当令人深思。
打击行贿与受贿犯罪,必须遏制“无所不在”的权力,严格划分权力行使的边界,更要将用权的过程置于公开与阳光之下。就管理部门而言,过多的审批与行政干预只会导致过犹不及,给别有用心者留下操作空间。高层着力要求减政放权,其意义就在于此。这之中,又要警惕某些部门只是减掉本就没有“油水”的审批事项,保留“含金量”丰厚的盖章领域。只有权力不再“卡脖子”,而是以服务便民为指针,有些东西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在市场主体面前,权力治理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是一种成熟与智慧。
对于行受贿犯罪分子,更当使他们自食其果,接受法律的惩处。目前重视惩处受贿者、轻飘放过行贿者的做法,既与法治的公平正义性相悖,又会令行贿者有恃无恐,不忌惮于行贿犯罪的后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法制不能顾此失彼,罪罚相称才能彰显法律的公义,体现法治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