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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工高处作业触电摔伤死亡谁负责?

2013-06-22 10:07 | 来源:

事发后人为造假悬挂警示标志的现场
      今年29岁的黄国超,是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的农民。他到成都打工,但在3月13日凌晨高处作业时,触电坠地摔伤,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他的家人心急如焚,多次找相关单位和人员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果。3月21日,他的家人以其名义,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拒不担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6月4日,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国超的家人在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黄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被告大喊冤枉
 
      这到底是怎样一起事故呢?
      黄国超在诉状中称,他从2010年10月起在第一被告成都九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日盛公司”)打工,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3月13日凌晨,他在为第二被告四川省五交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进行外墙门头招牌装修时受伤,送至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共花去129225.76元。第三被告为“九鼎日盛公司”公装部经理张景全。黄国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医疗费129225.76元及今后的医疗费用等。法院受理后,黄又于3月28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已发生的医疗费用129225.76元。
      2013年4月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青羊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告“九鼎日盛公司”先予执行,并立即支付70000元作为黄国超的医疗费。
      面对这份先予执行的裁定,“九鼎日盛公司”大喊冤枉。该公司副总经理陈金安说:“法院受理这起案子后,没做任何调查,就裁定我们公司担责,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据陈介绍,他们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公司上下都傻眼了。“这个项目,与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们既没有同‘五交化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更没有派员进行装修。”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此事系公司公装部经理张景全与‘五交化公司’办公室主任詹树明干的私活,二人私下里签订了一个‘协议’就搞起来了。公司毫不知情!事故发生后,他们想往公司头上推,我们岂能背这样的黑锅?!”他表示,公司绝不会向做私活者妥协。
 
法院庭审
 
      2013年5月14日下午,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有关原告黄国超系“九鼎日盛公司”员工的说法被当庭否定。黄系本案第三人个体包工头吴锐雇佣的工人。
      法庭针对三被告争议的焦点“‘五交化公司’门头装修是否是‘九鼎日盛公司’的装修工程”及“被告张景全的行为系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展开了调查。
被告张景全和“五交化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只有张与“五交化公司”詹树明二人签字的工程预算报价表“协议”。该“协议”签于2013年2月27日,优惠后价款为15000元,上面没有双方公司印章。张景全和“五交化公司”均以此证明“协议”系双方公司行为,即“五交化公司”门头装修系“九鼎日盛公司”的工程项目。
      对此,被告“九鼎日盛公司”则称,无论项目大小,公司都有严格管理规定,均要求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且在项目施工方案和报价表等附件上加盖印章,表明公司项目,指派员工施工和收取款项。“而张景全与詹树明签订的‘协议’,都不具备这些要件,怎么能说是公司的装修工程呢?”与此同时,“九鼎日盛公司”还向法庭出具了该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最小的一笔只有数千元。以此证明公司再小的装修项目,都与业主均有正规协议或合同。
      随后,“五交化公司”又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早在2012年3月30日与“九鼎日盛公司”签订装修办公室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张景全代表公司签订该合同及事发项目门头装修工程系本合同的延续。
      “九鼎日盛公司”当庭指出,两项工程风马牛不相及。首先,门头装修工程并非前者合同内容或附件,怎么谈得上延续?其次是前者办公室装修工程早在2012年4月25日就已完工。有关张景全代表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法,“九鼎日盛公司”不否定,因为那项工程的确系公司业务,且在合同中盖有印章并实施完毕。“而后者,公司一点不知情,也未委托张景全代表公司与‘五交化公司’签订门头装修‘协议’。其行为,纯属张景全在外干私活。出事了,就想推到公司头上。公司哪能替他背这样的黑锅?”“九鼎日盛公司”代理律师不平地说。
      庭审中,原告黄国超代理律师指出,业主单位“五交化公司”在装修门头时,未向工人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
      对此,“五交化公司”代理律师请出两位证人,表明公司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向法院出具事发地装修门头的照片。这张照片载明:离地6余米高系门头装修处,右侧平行1米左右的电杆上有一变压器,杆上挂着“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原告代理律师张海燕愤怒了。她拿出事发当晚拍摄的现场照片,当庭揭穿“五交化公司”隐瞒事实真相和造假!这张照片显示:电杆上没有警示标志,且变压器外面套了偌大一个盒子,遮掩得严严实实。
      随后,张律师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与黄国超一起在装修门头时,被电击落摔伤工友吴应全在接受青羊区安监局调查的笔录,上面载明:我和黄国超当时在6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我给下面的人报尺寸时,感觉被电击打了,就顺着里面贴铝塑板落下。由于我被弹下来时头昏腰痛、手麻、脚麻,什么都不知道。后来120救护车来了,把我送到了医院。我们不知道电桩有电,“五交化公司”的人也没有说过变压器有电。若我们知道变压器有电,就会采取措施。
      法院审理查明,黄国超等打工仔系张景全叫个体包工头第三人吴锐安排另一在建项目上的工人前去“五交化公司”装修门头。而吴锐则称,自己对现场施工情况并不清楚。
      被告“九鼎日盛公司”在庭审中还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并追加电力设施经营单位成都市供电局为本案共同被告,旨在找准责任事故单位主体。
 
一审法院判决遭质疑
 
      2013年6月4日,法院审理后,有关“五交化公司”与张景全联系门头装修事宜的认定。法院认为,张景全系“九鼎日盛公司”正式员工,任公司公装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外公装修事宜。基于张景全的特殊身份,结合2012年间“九鼎日盛公司”所作的“五交化公司”办公室室内装修工程中,张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该项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以及在本案门头装修工程中“九鼎日盛公司”公装部其他员工参与,“五交化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在门头装修工程中张景全的行为代表“九鼎日盛公司”,而非他个人。至于张在“五交化公司”联系门头装修事宜后,未按公司的工作流程向公司进行汇报、备案以及与“五交化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等,系“九鼎日盛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九鼎日盛公司”提出张利用该公司的部分资源在外承揽私活的主张,因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无责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责任的划分上,法院认为黄国超系“九鼎日盛公司”公装部经理张景全临时从个人承包经营者吴锐处抽调的人员,二者存在雇佣关系,黄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九鼎日盛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交化公司”在明知施工地点旁边有1万伏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过失;黄国超作为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但在进行夜间高空作业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有过失。故法院酌定,由“九鼎日盛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70%、“五交化公司”承担20%、黄国超承担10%。
      在本案审理中,是否应该追加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参加诉讼。“九鼎日盛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电力设施经营者参加诉讼。因该案原告黄国超起诉的是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并非该案适格主体,故对“九鼎日盛公司”追加申请,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法院对各方责任划分,原告主张已发生的医疗费已增至236359元,应由“九鼎日盛公司”承担165451.30元,扣除先予执行70000元,该公司还应向黄国超支付95451.30元;“五交化公司”支付47271.80元,黄自行承担23635.90元。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额另行诉讼主张。原告提出“九鼎日盛公司”、“五交化公司”和张景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九鼎日盛公司”向黄国超支付95451.30元;“五交化公司”向黄国超支付47271.80元;驳回黄国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判决的内容,“九鼎日盛公司”不服。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公司张景全与“五交化公司”詹树明个人签订的“协议”报价单及公司曾经与“五交化公司”签订有别的装修合同,就认定张景全做私活的行为是在履行公司职责,显然有失公正和客观。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黄国超系触电高空坠落摔伤,故而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触电,那么高压变电器的所有者是谁?又是谁在使用、经营和管理?一审法院未尽审理和查明之责,疑有故意遗漏被告的嫌疑。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还疑有错列当事人的嫌疑。如本案第三人吴锐,他雇佣黄国超打工,并安排到“五交化公司”装修门头,引发责任事故,法院应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
      据最新消息称,“九鼎日盛公司”近日将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判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法律责任。
      打工仔黄国超已去,但这场官司还将继续打下去。到底他的摔伤和死亡该由谁负责?本网将继续关注。(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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