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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健康时评:大学生要懂得“结婚”法律内含

2012-11-06 22:13 | 来源:

这个中秋、国庆“双节”喜事多,一上网就能找一大萝。这不,在10月2日百度“新闻热搜词”中见到“大二男娶大一女”排到了第六位。这新闻说:

“昨天(注:指9月30日)是中秋佳节,不少新人选择在这一天走进婚姻殿堂,希望有个好彩头。刚过20岁的武汉工业学院大二男生陈邦,就带着刚进大学、刚刚军训完的女友小姜举行了婚礼。而陈邦只花了300元买了一对戒指,花1000元买了情侣装、裤子和鞋子,花5700元办了4桌酒席,就把喜事给办了。”(来源: 《武汉晨报》)

这是一个节日喜事,原本应该值得大家去祝贺。但是,这个喜事的男主人公才20岁、女主人公仅仅19岁。按照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上“不得早于”即有法禁止的行为,这么多媒体去传播一对相恋大学生“举行了婚礼”(注意,它不是中国民俗的“定婚”仪式),这无异于借“现在的高校都不会禁止学生结婚”的说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一。

其二,在报道中,提到了男主人公说“我从小吃百家饭长大,自己的事从来都是自己做主,家里有个性格比较朴实的哥哥,父母知道我要结婚,只是要我考虑清楚,没有反对。”同时又讲“我刚过20岁,她只有19岁,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这次当着所有好朋友举办婚礼,他们算是见证,监督我实现感情的承诺。我会在22岁生日的当天,带着她去民政局领证。”这显然是中国民俗的“定婚”仪式,报道却非把它9月30日(法定公众假期)说成是“举行了婚礼”、“不少新人选择在这一天走进婚姻殿堂”,这种误导性用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最后,我们想提醒一下武汉的大学生小陈和小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们声称“结婚”的行为是违法的。作为已达到成年(18周岁)行为能力大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将来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遵纪守法好公民。(作者是光明网卫生事业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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