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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计个税” 从救命钱上“拔毛”

2013-02-07 06:59 | 来源:

原标题:“大病医保计个税”引争议

近日,国税总局表态“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后,“大病医保金要缴个税”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质疑。有网友认为是“从救命钱上‘拔毛’”。

昨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工学院社保系副教授熊贵彬表示,部分网友的埋怨应为误读。税务总局所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自行或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的商业大病险。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人员说,根据规定,工资缴纳的社保等费用只能在计征个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据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只包括两部分,统筹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是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为工资的10%,其中1%为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为工资的2%再加3元,其中3元为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并不等同于大病医疗保险。

上述服务人员称,单位和个人自己缴纳的商业性保险,是不能在计征个税前扣除的。因此,大病医疗保险金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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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病医保方案正在制订

对于国务院已出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记者昨天获悉,北京的具体方案还在制订。

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在今年市两会上表示,按照人力社保部的要求,北京的大病医保政策会引入商业险模式,患病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后,再通过商业险进行二次报销。对于重特大疾病将会根据不同病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报销方案。

据悉,进入北京调研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张欣庆也曾表示,北京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不存在个人增加任何形式缴费的问题。

Q1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否需缴个税?

个人无需缴费则不计个税

去年8月,6部门发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熊贵彬称,根据指导意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运行,对城乡居民大病进行二次保险。对于补充报销是否会增加个人负担、或让市民通过其他形式“买单”的问题,此前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曾明确表示,大病报销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熊贵彬认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无需个人缴费,也就谈不上需缴纳个税。

此外,按照指导意见,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保险、新农合参保(合)人。即为城镇非就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因此,广大的城镇企业职工并不参加这项保险,也不涉及个税问题。

Q2 个人购买商业大病险为何要征个税?

商业险不计税有失公平

南开大学社会政策专家关信平教授说,医疗保险是一种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的综合体,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带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企业和个人缴费部分,都应免缴所得税。

而个人购买的商业性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基于个人的特殊需求,做出的自由选择。这种高层次的大病医疗保险,在中国现实的经济水平下,更多人可能不会选择。因此,目前还是少数人购买的商业大病医保,应该在个人的税后收入中支付,“如果这部分支出也免税,那对没有购买此类保险的社会大多数人有失公平”。

不过,关信平也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购买大病医疗保险,也可能会逐渐成为我国公民的普遍需求和选择。“如果到达这样的状态,国家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政策调整,扩大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并将其缴费纳入税前支出”。

Q3 大病险计征个税是从救命钱上“拔毛”?

医保报销金

不计收个税

对大病险计征个税是从救命钱上“拔毛”的质疑,熊贵彬认为,网友吐槽“救命钱也须纳税”,是将“购买大病医保保险的费用”和“大病医保为参保者报销的医疗费”两个概念搞混淆了。

他说,报销的医疗费是个人医疗花费的一部分,所以不可能从花费中计收所得税。

■ 个案

一位在外企工作的财务人员尹小姐介绍,在基本的五险一金外,公司为员工缴纳了附加商业医疗保险,主要用于降低基本城镇职工医保中对门诊费用1800元起付的报销门槛。虽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大病险,但公司为员工缴纳的附加商业险种,在财务上全部计入福利费用,一样需要缴纳所得税。

此外,尹小姐透露,自己和很多同事还用自己的税后收入购买了商业大病险。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 魏铭言 韩宇明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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