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案犯李某某一审获刑10年
2013年09月26日 10:27
来源:千龙网
原标题:海淀法院宣判5人强奸案 李某某被判10年徒刑
千龙网北京9月26日讯 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26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强奸一案。法院裁定,李某某等五人行为系轮奸,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3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以构成强奸罪。五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惩处。
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后,以强奸罪为由,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宣判前,审判长再次重申,参与宣判的全体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审判,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照片、图像和资料。
另据人民网报道,在梦鸽之前,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在海淀法院安检厅门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李某某被判有罪,坚持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已与家属商定一定会上诉。
海淀法院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35 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呈醉酒状态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 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
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遭殴打。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 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 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颗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依法应予惩处。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猥亵行为,应视为整个强奸犯罪活动的伴随行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李某案宣判后亲情会见 梦鸽亲吻儿子
2013年09月26日 12:21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梦鸽走出法庭(图片来自《新京报》)
点击图片进入:李某强奸案判决:被告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
今天上午“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庭审现场,北大社会学系副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凤芝得以进入宣判现场,据其介绍五个被告人看上去都特别稚气,得知宣判结果后五人表现很平静,梦鸽本人听完后也没说一句话,之后法庭安排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整个会见持续约20分钟,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