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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首例执业药师考试高科技作弊案宣判 涉及宜宾、泸州两地

2016-03-27 08:29 | 来源:

近日,宜宾首例执业药师考试高科技作弊案宣判。

    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宜宾市首例执业药师考试高科技作弊案进行一审宣判,孙某刚、汪某等8名被告人在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利用高科技设备帮助宜宾、泸州两地130余名考生作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至此,这一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助考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走上了末路,留给他们的只有法律的规制和惩戒。

    考场查获作弊考生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2014年10月,在宜宾考区考场进行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部分考生因利用无线电耳机、橡皮显示器等高科技设备作弊被监考人员查获。经过公安民警对考场中查获的作弊考生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利用高科技设备帮助考生作弊的案件。公安机关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通过一个多月的慎密侦查,宜宾警方抓获作弊助考团伙成员8名,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宜宾市首例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高科技作弊案浮出水面。

    高价贩卖作弊设备 助考团伙疯狂作案

    2014年5月,湖北籍男子汪某获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可以通过在互联网上购买作弊设备、考试答案顺利通过考试,遂准备以此牟利。经过认真谋划,2014年10月初,汪某分别联系上了在绵阳市的湖北老乡孙某刚,在宜宾市的湖北老乡徐某岭、徐某顺、崔某祥、宜宾籍朋友魏某林、李某,并约定,由上述人员分别在绵阳市、宜宾市考区范围内物色参加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并有作弊意向的考生,将作弊设备以2000元/套的价格卖给考生,待考生通过考试后再收取数千至2.2万元不等的试题答案费用。汪某按每卖出一套作弊设备给联系人500元的分成,考生通过考试后收取的试题答案费用,再按一定比例分成。

    商议好后,汪某以10万余元的价格分别在互联网上购买150余套作弊设备,分别交给孙某刚、徐某岭等人进行销售。孙某刚、徐某岭等人通过散发传单、发短信、QQ联系等形式,向参加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宜宾、泸州两地考生销售作弊设备130余套。

    2014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几日,汪某让人在宜宾市考区考场附近租好房屋,安装好发射器等作弊设备。孙某刚在绵阳市考区考场附近租好房屋,由汪某指使焦某等人前往绵阳市,对孙某刚进行技术指导,并操作发射器等作弊设备。

    与此同时,汪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网名“中华联盟助考”的李某处购买执业药师考试的全部科目答案。李某叫他加入一个“大家乐”的QQ群,并告知一般在每个考试科目进行1至1个半小时后,李某就会将该场考试的试卷答案发布在QQ群里边,再由群成员自行将答案发送给自己联系的考生,数字12345分别代表答案ABCDE。

    2014年10月18日、19日,2014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汪某从QQ群获取答案后,在宜宾市考区考场附近,通过电脑软件和无线电设备传送给谢某某、王某、肖某等数十名考生。同时,汪某通过QQ将试题答案转发给在绵阳市的焦某、孙某刚,再由他们通过架设在绵阳市考区考场附近的电子发射设备及无线电设备,向参加考试的邓某某、王某、陈某等数十名考生发送。在两天的考试中,部分考生作弊时被考场安排的技术人员发现,随后被监考人员查获。

    涉嫌犯罪均被指控  团伙成员全部获刑

    案发后,汪某、孙某刚、魏某林、徐某顺、焦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岭、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犯罪团伙使用的接收信号模块、传输器、信号连接线、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到案后,汪某退缴赃款108500元,孙某刚退缴赃款59129元,魏某林退缴赃款113000元,徐某岭退缴赃款175000元,李某退缴赃款6400元,崔某祥退缴赃款5000元。

    经鉴定,2014年全国执业药师、造价师资格考试的试卷、答案在启用前为绝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认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之前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执业药师考试各个科目,汪某等人非法获取的答案按照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的惯例,完全按照提供的答案答题,可获得考试合格。

    2015年5月15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刚、汪某等8人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据承办法官介绍,此次审判是宜宾市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执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首次对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犯罪团伙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刚、汪某等8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收买方法获取国家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分别判处孙某刚、汪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扣押在案的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接收信号模块、传输器、信号连接线、对讲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已经把一些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作弊不再是以往简单的禁考就能解决的事情。希望所有考生认真复习应对国家考试,不要心存侥幸,社会人员不要动作弊的‘歪脑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彭屏 申伯英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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