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责】
养老建设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草案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年度专项规划和计划,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养老设施】
老人可就近在企事业单位就餐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长期护理】
医保承担部分长期医护费用
为解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做出规定。
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同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此外,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常住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志愿互助】
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北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大学生和中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 揭秘
人大专委会牵头立法
牵头法案起草;便于部门之间沟通,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201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拟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袁芳介绍,为了加快立法工作进度,首次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提出法规议案的主体,牵头法案起草工作。
最大限度采纳相关单位意见
以往,一部法律规章草案,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草拟,再通过市政府法制办、人大常委会审议等一系列程序才能确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维林介绍,这种立法形式最大限度采纳相关单位意见,在保证立法质量前提下加快立法进度。
法制办主任李小娟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起草工作方案,分别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及各界专家组成的顾问组。法规起草过程中,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工作方式,政府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与人大常委会的相关专委会组成起草组,共同调研起草。#p#分页标题#e#
涉及部门从内司到法制全程参与
李小娟介绍,以前是政府部门起草,政府部门的局务会通过,报市政府法制办征求其他委办局意见,上政府常务会,政府常务会提请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这个工作方式是常态,但时间比较长,现在的形式将三步并作两步走,主导主体不是政府部门了,而是所有涉及的部门从内司到法制全程参与。”
据介绍,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代表若干人联名、主任会议,这四个主体资格可提出法规案。过去常用的是政府,由于各部门的工作视角不同,所以在立法方面会出现一些局限性。李小娟表示,今后,这种新的法规案起草形式和政府部门作为主体的起草方式会并用。
【亮点1】
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设施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副主任袁芳介绍,目前北京绝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立法前期调研中发现,当前北京居家养老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老年活动设施空间小,社区及老年人的家庭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分区分级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标准化配置。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应予以收回。
在《条例(草案)》规定的三条法律责任条款中,第十九条规定,如果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被擅自变更用途或者出租,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亮点2】
二级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
医疗是养老问题解决的关键。“看病难、看病贵”是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条例(草案)》规定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所占内容篇幅较大,提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经常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五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规定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机构,为居家生活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系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