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泸州市食药监局获悉,《泸州市食品安全“五级监管”体系责任规定(试行)》即日起执行。我市建立从市级部门到村级及企业的五级监管体系,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对食品安全“五级监管”明确进行界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对全市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上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承担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对辖区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上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主要承担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上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社区),主要负责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自身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规定》要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并与评先评优和干部晋升挂钩。
同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区(县)、乡镇(街道)和部门,其主要领导向市、区(县)政府写书面检查,并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区(县)、乡镇(街道)和部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自“一票否决”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被“一票否决”的区(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县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