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王乐伟) 近日,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德州市食品药品风险管理指导意见》。《意见》规定监管部门实行不同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巡查制度,对存在一级风险事项的单位,每年巡查4次,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风险事项较多的单位应增加巡查频次。
“除规定监管部门应全面收集各种风险信息外,重点明确了企业在风险信息收集方面的责任。”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广泛收集包括来自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或产品购进、储存以及产品召回、消费者反馈等各种信息。
《意见》规定,根据风险事项造成或引发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可能发生危害的急缓、范围、程度、性质等情况,将风险事项分为三个等级。监管部门按照企业存在的风险事项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另外,《意见》规定监管部门实行不同于日常监督检查的巡查制度,对存在一级风险事项的单位,每年巡查4次;存在二级风险事项的单位,每年巡查2次;存在三级风险事项的单位,每年巡查1次。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或风险事项较多的单位应增加巡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