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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新办法值得期待

2014-12-14 08:59 | 来源:

万庆涛

原《实施意见》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且最高不能超过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新《实施办法》规定,前两项之和不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而搬迁奖励另外计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5%以内,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额将比过去多得到原补偿总数的15%以内的补偿,真正体现奖励的原意,也更加惠民,提高了被征收人的自愿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拖延造成后续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据媒体报道,试行3年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新修订出台并实施,其中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达到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外,原搬迁奖励还可额外获取,补偿金最高可多拿旧房评估价的15%。此外,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及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过去几年,广州市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三旧改造、建设地铁等工程,都需要对现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有的拆迁工作顺利,有的拆迁工作则遇到相当大的阻力,如地铁6号线因拆迁遇阻,开通时间一推再推,有的城中村改造时还发生了悲剧。征地拆迁,牵扯到每个被征收房屋人的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改善市民生活;做不好损害市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大局。政府如何找到一条既满足城市发展、又照顾市民利益的两全其美的办法,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

与2011年实施的《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比,新的《实施办法》更加完善。首先,是尊重被征收人,做到政务公开。旧的《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出的实施意见,新的《实施办法》吸收了过去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要对征收房屋进行估价,而且是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估价,以保证估价的公平、公正,避免政府与市民直接冲突,造成大的矛盾。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把选择哪家机构对自己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主动权交给了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一家机构,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选择的结果,视为选择有效,协商无果时,政府从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通过摇珠公开选择,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尊重,也防止了政府职能部门指定评估机构带来的弊端,同时也符合政务公开的原则。

其次,是提高补偿额度,更加惠民性。原《实施意见》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且最高不能超过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新《实施办法》规定,前两项之和不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而搬迁奖励另外计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5%以内,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额将比过去多得到原补偿总数的15%以内的补偿,真正体现奖励的原意,也更加惠民,提高了被征收人的自愿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拖延造成后续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使补偿内容更加完善,更加合理。

再次,是重视对文物的保护,防止损毁文物。长期以来,由于对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不少历史文物被损毁,无法挽回。如去年发生的诗书路民国建筑被破坏以及萝岗古墓被毁等,都是因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没有对文物进行普查和保护造成的。新的《实施办法》吸取了过去的教训,专门就征地拆迁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出并张贴通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情况进行摸查并公布结果。办法还特别强调,没有完成调查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确保不再发生因情况不明造成文物被毁的情况。

总之,新的《实施办法》是对原《实施意见》的完善,体现了政府政策更加透明,更加惠民,更加合理。希望在今后的征地拆迁中,新办法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处理好情况复杂,平衡好各方利益。既要根据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尽最大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合情、合法要求,又要加强文物调查,保护好历史文化建筑和地下文物,力争做到防止文物损毁。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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