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 商报特派首席记者 钟志兵 摄
商报记者 罗永攀 刘晓娜 北京报道
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农村“贷款难”仍未彻底改变,一些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经济组织仍不能得到必要的信贷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表示,应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从制度着手,激活农村“沉睡的资产”,扩展农村不动产、动产融资能力,让资金留在农村、流向农村。
各类资金捆绑使用放大效应
重庆商报: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涉农商业金融机构经营中可能存在高成本、低收益、高风险的挑战,如何才能提高涉农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谭栖伟:在加大政策性金融服务农村发展的同时,给予适当的利益补偿,更好地调动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积极性。
适当收缩涉农贷款中财税扶持的范围,以集中扶持发展农林牧渔实体经济为重点,加大财税政策执行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在执行国家规定贷款利率的条件下,其信贷收入全部免除营业税、所得税,并确保这一政策中长期能够稳定执行。
按重庆2012年度农林牧渔贷款和农户贷款不分金额大小全部执行财税[2010]4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测算,全市应免税额4.47亿元。如有这项政策激励,各类涉农贷款增加一倍,免税额也只有9亿元左右,国家财力应该能够承受。
整合现有财税政策,更多通过减免税收、贴息贴费、风险补偿、增资注资等方式鼓励各类金融及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增强财政资金、金融资金、政策资金捆绑使用的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农村金融发展补偿基金,对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提高商业性金融发放涉农贷款积极性。充分利用证券市场、OTC、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以及海外市场,建设多层次、多元化资本市场,帮助涉农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参与直接融资。
此外,必须分散农村信贷风险,降低信贷成本,建立政府出资的政策性农业担保和保险公司,发挥财政资金倍数拉动的杠杆效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入担保和保险行业。
可以整合财政支农惠农资金,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分散金融风险,发挥出杠杆作用,撬动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现代农业。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担保和保险行业,按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股份制形式,发挥民间资本在商业性担保中的作用。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
重庆商报:在一些地方,民间小贷公司比较活跃,实际是现阶段农村信贷供给主体存在不足与缺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谭栖伟:我觉得应该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多元化、适度竞争、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不同需求。
重庆经验表明,农商行、农发行、农业银行和国开行是涉农金融的主力军,涉农贷款余额共计2035亿元,占全市涉农贷款余额的72.7%。因此,应发挥好农商行、农发行、农业银行和国开行等的主力军作用,推进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
要充分发挥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国有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作用,进一步放宽业务范围,给予更多、更优惠的扶持政策,成为政府支农的有效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的主要载体。
重庆商报:目前我市大部分区县都有村镇银行,方便了农村小额贷款,但是业务比例并不高,对这类金融机构有没有鼓励办法?
谭栖伟:目前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占比较低,金融资产只占全市的0.06%,发展空间充足,潜力很大,应加大对新型金融机构的培育力度。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放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村镇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建议活体资产可作为抵押物
重庆商报:农户、农业生产者以及龙头企业因缺乏有效足值抵押物,融资贷款困难,如何打破困境?
谭栖伟:在这个问题上,创新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物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我市虽然出台了“三权”抵押贷款的办法和文件,市高院也出具了司法保障意见,但除林权抵押贷款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农村居民房屋及宅基地抵押等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农村经济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物,涉农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金融业务时有不少顾忌和担忧。而且目前实行“三权”抵押制度的只是重庆地方金融机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基本未施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首先,可创新动产担保抵押的制度设计,设计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活体资产的担保抵押实现形式,放宽抵押贷款范围,让活畜、活禽、活鱼以及粮食、蔬菜等都可以作为动产进行抵押融资,让活体资产活起来,让动产动起来。
另外,可建立动产抵押贷款稽核、监管体系,建议借鉴重庆创新推出的财政补贴资金账户质押贷款,为县域农户解决创业融资需求开辟新道路。
立法为农村金融发展护航
重庆商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法治的保障,目前尚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您有哪些建议?
谭栖伟:农村金融改革应在现行法律实施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提高农村金融的法律保障水平。比如对《农业信贷法》或《农村金融信贷促进法》进行立法研究,用法律来规范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制定《县域再投资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设在县域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将县域存款资源大部分用于当地的法定义务。
此外,应建设覆盖全国的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全国联网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