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融媒消息(记者 曹雪 支力 王飞 罗铭港 ) 4月25日,在泸州市古蔺县大村镇赞台村村民委员会的坝子里,古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化名)等4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当地养殖户及部分村民、学生共计500余人现场观摩。
2022年3月5日,被告人徐某在明知他人的牛死因不明且已作深埋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仍联系被告人徐某强前来购买。徐某强随后与被告人张某林联系,共谋购买该死牛对外出售赚取差价。张某林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相一同到达大村镇赞台村小地名“地瓜土”处。上述四人将已作深埋无害化处理的死牛挖出,张某相为徐某强、张某林垫付了购牛资金700元,并帮助联系他人驾驶货车将牛运输至丹桂镇徐某强家中。徐某强、张某林对该死牛进行屠宰后对外出售,张某相亦帮忙联系购买人员。至被查获时,徐某强已收取销售所得人民币200元。经古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案涉死牛肉为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强、张某林、张某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我认为今天人民法院的处罚是合理合规的,也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不要轻易触犯法律。”通过现场观摩,县人大代表施畅认为审判严格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进行,合法合规。
“我家养了十多头牛也养了十几只猪,之前我还不晓得出卖死牛死猪会构成犯罪,这次法庭庭审让我印象深刻,过后我一定规范我的销售渠道、销售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养殖人。”庭审结束后,养殖户王刚宪深有感触。
“我们把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赞台村,目的就是要通过此案的审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乡村经济合法合规的良性发展。”乡村振兴,法治先行,审判长甘露强说,大村镇赞台村即将建成一个大型的养牛基地,为了引导养牛企业、餐饮业主合法合规经营,老百姓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县人民法院把庭审搬进村里,通过公开庭审、旁听案件审理,把庭审现场变成一场面对面、沉浸式的法治教育课,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旁听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切实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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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古蔺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