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德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德与被害人吴某康系亲叔侄关系,又是邻居。案发当日,吴某德醉酒后想起吴某康家的鸡鸭吃了自家地里的秧苗,遂趁酒劲上门找叔叔理论,理论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打斗,其外甥王某多次将两人拉开劝阻无效,在王某离开找人劝架期间,吴某
德用木凳击打吴某康头部,致吴某康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吴某德经群众劝说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害人的对峙、互殴行为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考察,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在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酌情从宽裁量刑罚,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还应附加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郭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