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提出将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等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作为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的危险巨大,据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表示,疾控人员需要操作病原材料,或是接触患者和污染的环境,面临着感染风险。然而目前传染病防治人员可以享受的津贴只有最高每个工作日9元的卫生防疫津贴一项,该政策从2004年实施至今,并没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没有起到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倾斜的政策作用。
对此,《意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