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张某,年轻貌美,2011年其与近50岁的王某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并育有一子,某公司董事长,财产颇丰,但双方仅登记结婚一年,于2012年某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王某给付张某现金500万元,别墅一套,宝马车一辆。张某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通州法院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王某在其公司所占有股份的经营收益和股份增值。
庭审过程中,张某要求对被王某公司所持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和股份增值部分进行审计,而王某方辩称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涉诉公司并未向王某支付任何收益,且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亦未产生任何增值,并不属于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且在双方婚后未取得任何财产的情况下仍同意支付给王某500万元现金及别墅和宝马车一辆,张某取得的财产远高于王某要求分割的收益所得。
就此法官分别就双方婚姻存续及离婚时就财产约定展开问询,得知张某因王某曾承诺将其名下更多的房产、股份车辆赠与张某而未兑现,现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最终张某自愿申请庭下与王某再行商议,和解解决,并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