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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医疗机构应主动处理医患纠纷

2012-12-12 17:03 | 来源:

我省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尹勇)医疗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处理医患纠纷,及时协调沟通、组织专家会诊、启动应急预案等。处置医疗纠纷时,必须和患方代表一起,对相关现场实物及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记者4月18日从省“大调解”办获悉,《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并实施。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置医疗纠纷,并设立患方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等。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主动告知处置医疗纠纷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医患双方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还对医疗纠纷涉及的赔偿数额及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并与患方代表共同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

  《办法》明确,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邀请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法律咨询服务。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在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内调结。

  《办法》还规定,全省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但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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