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重电机物资部从部长、副部长、主管到业务员 每个人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
七人因职务犯罪被“一锅端”
“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匿名举报,反映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某等人涉嫌受贿的问题。经查,涉案人员从该公司物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主管直到业务员,每个人均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已成为该部门的一项“潜规则”。
日前,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通报了国有大型企业——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务犯罪窝串案。”
“好处费”成为部门潜规则
检察官介绍,经过两年多的工作,石景山区检察院成功突破“北重”物资部门职务犯罪窝串案,现查明相关人员涉嫌受贿案件7件7人,其中大案5件5人,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现已判决案件5件5人,另有2件2人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0年4月,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匿名举报,反映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某等人涉嫌受贿的问题。经过认真梳理线索、缜密布局、细致工作,2012年11月,案件很快有所突破,反贪局确认这是一起职务犯罪窝串案,物资部原部长于某、物资部现部长贾某、物资部采购室副主管何某三人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此后,反贪局对“北重”物资部的业务开展、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于某等人的检举揭发情况,发现在物资部还有多人涉嫌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而此时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已成为该部门的一项“潜规则”。涉案人员从部长、副部长、主管直到业务员,每个人均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2013年初,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逐渐查明物资部计划管理室主管杜某、物资部采购员唐某、物资部采购管理室主管李某、物资部副部长姬某等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裸官”受贿款给了陪酒女
据了解,该窝串案涉案人员,全部是在“北重”公司物资部任职期间作案,岗位职责均与物资采购、结算货款等方面有关,而这些职责也正是与供应商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供应商想方设法利用形形色色的利益诱惑来吸引这些公职人员,以攀上国企这棵“大树”。
采购部部长于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0多万元,绝大部分用于包养小姐和个人挥霍。
办案检察官陈安杨介绍,于某是“裸官”,妻子孩子全在国外。于某受贿的300多万元中的绝大部分,都用于到歌厅等娱乐场所找小姐消费掉了。于某极其喜欢去歌厅等场所。第一次遇到陪酒女曹某,便开始私下来往,相处一年半,曹某称自己在老家想买房子,于某当即给她几十万元。两人分手后,于某又结识陪酒女孙某某,除了给孙某某在老家买房子的钱,于某还为其购买首饰、手表、电脑等奢侈品。于某供认,在这两个女人身上,在两年的时间内,他至少花掉100多万元。
不仅如此,于某还不忘分手下人“一杯羹”,每年春节,他受贿所得都要拿出一部分,奖励部门内业务表现出色,与他交情好的员工。
这边查案那边犯案
在公司涉嫌犯罪的同事一个一个被反贪局带走谈话并均被立案查处时,未涉及者在暗自庆幸的同时会及时收手,停止违法行为,避免“引火上身”。但是,“北重”采购管理室主管李某却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在检察机关查案的同时依然收受供应商提供的贿赂款。
李某在担任“北重”公司物资部配套采购室副主管、采购部采购管理室主管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余元,并为供应商公司在结算货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李某的犯罪手段具有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小心谨慎的特点,涉案数额较小,次数较多,其犯罪行为属细水长流型。对于检察机关已对其发案单位立案侦查多案多人,风声正紧的时期,其为何还敢顶风作案,李某表示:已查处的相关人员和自己的关系比较远,认为检察机关不会调查自己。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使得李某置法纪于不顾,继续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好处费。李某受贿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了解情况时已吓得浑身发抖
贾某系“北重”物资部部长,任职期间其利用负责物资部全面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贾某涉嫌受贿一案现已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检察官介绍说,在办理于某受贿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去单位找到该公司物资部的现任主任贾某了解一些情况,此时,检方并不了解贾某受贿的情况。但当检察官坐在对面,贾某居然吓得浑身发抖,他试图拿起打火机点上烟,结果手抖得无法完成,而且,检察官看到他不住地出汗,满头大汗。检察官初步判断,贾某的行为太过反常,肯定也不干净,于是将其也列入了调查对象。
据了解,“北重”主要生产火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等电力装备。贾某作为北重物资部的部长,其工作与采购、结款息息相关,也对相关工作有一定的决定权,其必然会面对许多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利益诱惑。
案发后贾某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他承认,在收受贿赂时只是觉得“有很多年的交情,不收不合适,怕对方下不来台”,对一些小额的现金及购物卡认为“不是什么大事,收了也就收了”,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违反刑律的犯罪行为。文/本报记者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