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泸州6月19日讯(李媛莉 王宇)据悉,四川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相关工作将依据《办法》施行。
《办法》要求,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四川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对平台进行日常维护。
“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按照《办法》要求,未来房东出租房屋后,需要负责登记上报租客的个人信息,同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此外,《办法》对娱乐场所、网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营业场所,登记申报消费者个人信息提出新要求,针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娱乐场所、网吧滞留不离开的人员,以及凌晨两点以后仍在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营业场所滞留不离开的人员,要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办法》明确了相关的违法处理方式,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处200元罚款。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处可罚款1000元。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被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