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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首例强制医疗案一审开庭 择日作出决定

2014-04-02 09:49 | 来源: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于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于昨日在江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大山坪50多名社区干部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怀疑邻居说坏话 男子用菜刀砍伤两人

  张某现年38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23日傍晚7时许,因怀疑邻居肖某夫妇说了他的坏话,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肖某夫妇砍伤。

  事发后,正忙着做农活的张某父母马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张父随即报案,并将肖某夫妇送往医院,之后陆续垫付了6000多元医疗费。


庭审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肖某夫妇轻伤。

  无刑事责任能力

  侦察机关提出强制医疗

  案发后,江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进行监视居住,并送往纳溪区残疾人托管中心进行治疗。后经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患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去年10月17日,江阳区公安分局以张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由,向江阳区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江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今年3月17日以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为由,向江阳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江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与张某见了面,并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昨日,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张父很平静,对待法官的提问也积极配合。法庭经审理后,宣布择日作出决定。
新闻延伸:

  六旬父亲:医好儿子是我此生最大愿望

  “他是我的小儿子,小时除了话少,一直都很乖巧,还外出打工挣钱修了楼房。哪知道后来会发生这样的事。16年了,我们两位老人都没办法了。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把他的病医好。”昨日下午1点过,现年68岁的张父来到本报,给记者讲述了他的无助、无奈和希望。

  恋爱受刺激 小儿子患上分裂症

  张父告诉记者,他们夫妇虽然也有几个孩子,但经分家后,最终还是与小儿子住在一起。张某很懂事,也很孝敬双亲。由于辍学后一直没有找到好工作,张父同意张某外出打工。张某也很争气,没过多久就将挣的钱陆续寄回家中,让家里修了小楼房。

  在张某22岁时,父母让他回家把“个人问题”(结婚)解决了。接到电话后,张某兴高采烈地赶回家中,但在接触了好几位女朋友后,对方大多以家里经济不好为由,拒绝和张某交往,特别是一位女孩打动了张某的心,虽然遭到婉拒,但张某仍不灰心,以写书信的方式再次向女孩表达了自己的情感,但还是遭到拒绝。在那之后,张某父母就明显感觉他的情况有些不对,老是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还常说有人要打他,将家里的东西到处扔。看到张某的表现后,张父当即将他送到市内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检查,得出结论是张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住进治疗中心 一路走来多关怀

  张父告诉记者,他们夫妇都是地道的农民,家里没有别的经济来源。加之妻子20多年来一直身体不好,所以自从张某生病后,整个家庭经济更显吃紧。

  由于经济困难,住不起院,夫妇俩只能将张某留在家中进行简单的治疗,不想悲剧就发生了。

  张父告诉记者,案发后,他每个月都到治疗中心去看望张某。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感觉儿子病情得到了控制。这还得感谢办案民警及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的关心和帮助。在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张父打听了有关强制医疗的一些法律规定,在他看来,强制医疗的设定既有利于控制儿子的病情,又减轻了他们的家庭负担。所以,不管庭审结果如何,他都支持法院的决定。

 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决定机关和申请

  (一)决定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二)申请: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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