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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自付合规医疗费超7000元 可享受二次报销

2014-03-11 15:49 | 来源:

     近日,《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出台,凡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在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得到二次报销。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均可受益
  《办法》对合规医疗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实施按病种付费的,在物价部门核定病种收费价格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对部分重特大疾病,经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的病种及其临床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后,合规费用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自付合规医疗费越高 赔付比例也越高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年内已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再次发生住院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段的相应赔付标准减去已赔付金额后给予赔付。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0.7万元,以后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赔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含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赔付。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再报销政策 今后不再执行
  据了解,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大病保障水平等因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定为20元/人·年(具体以招标数为准),以后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大病保险实施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再次报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政策不再执行。
  记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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