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该制度规定
凡符合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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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是因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依法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人员;
四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是未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是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是其他依法应当列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