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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缺钱劫摩的 锒铛入狱获刑罚

2014-05-26 17:20 | 来源:

     中国经济网泸州5月26日讯(吴俊君 记者 初旭)最近,因为缺钱花,专门抢劫经营二轮摩托车营运司机的少年王某,被泸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王某伙同贾某(未成年,另案处理)于2013年6月初以打“摩的”为由,欺骗二轮摩托车司机驾车至偏僻处,由被告人王某持刀从后面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贾某下车持刀进行威胁,强行抢走被害人的摩托车和现金等财物。二人采取上述方法于2013年6月2日抢走冉某的隆鑫牌摩托车以及现金约80元,于2013年6月7日以抢得被害人罗某现金100余元,于2013年6月10日抢走被害人陈某的轻骑摩托车。经鉴定,被害人冉某被抢摩托车价值2640元,陈某被抢摩托车价值73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了被抢的两辆摩托车并发还了被害人。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7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兴派出所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贵阳冷库工地宿舍抓获归案,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贾某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与同案犯贾某在三次共同抢劫犯罪中,均事前有商量,在具体实施抢劫时,分工合作,紧密配合,积极主动,劫得财物后一同驾乘赃车逃跑并将赃款共同花费,故无主从之别,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了被抢的两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三被害人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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