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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工商局副局长巴晓鸽解读新《消法》

2014-03-10 17:21 | 来源:

     备受消费者瞩目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日前,就新《消法》的有关亮点,市工商局副局长巴晓鸽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对有关法律适用,给广大消费者作出了提醒。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题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律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消费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使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新《消法》第25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律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7日的反悔权,旨在使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消费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此外,反悔权的期限是7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新《消法》第29条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作出了四项规定:一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二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三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四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这已成为屡见不鲜的事情。谁都认为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却没有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消费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是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目前法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泄露个人信息时仍要谨慎。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应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网络平台需对销售者或服务者加强审查和监管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律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是有前提的。

  亮点六:提高消费欺诈赔偿,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消费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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