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卫生部起草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办法规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二、履行劳动者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或用人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四、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六、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要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质审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遗失职业健康检查批准证书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的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变更或补发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变。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告知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检查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三、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一名以上主检医师。
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的职责: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二、综合分析各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并签名;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咨询和解释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完成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综合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监测资料,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书面告知材料,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汇总、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名单、职业禁忌作业人员名单、疑似职业病病人名单等);四、其他有关材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报,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履行保密义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罚: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的;二、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主检医师职责的;三、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四、未在登记机关备案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马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