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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民政申请撤销监护权案纳溪宣判

2016-04-12 09:47 | 来源:

四川首例民政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在纳溪宣判

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14岁的卢某甲,这个曾遭生父性侵并怀孕引产的女孩,彻底摆脱了违背伦常的家庭环境,重获新生。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开庭审理了该起由纳溪区民政局提起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并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女孩遭生父性侵

女孩遭生父性侵

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四川省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司法实践。

受害者卢某甲是卢某乙的小女儿,卢某乙在明知卢某甲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去年3月,受害女童卢某甲被查出怀孕3月并引产。经鉴定,引产胎儿的生物学母亲系卢某甲,生物学父亲为卢某乙。去年12月,纳溪区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卢某乙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卢某乙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卢某甲的遭遇非常关注,均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提出撤销卢某乙的监护资格。

据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为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开展了走访调查工作:一是赴受害女童卢某甲所在地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卢某甲近亲属及所在村委会等的情况以及监护意愿;二是赴卢某乙服刑监狱进行调查;三是与民政部门、村委会对受害女童卢某甲的监护权一案判后安置事宜进行沟通。

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均当庭一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对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经了解,受害女童卢某甲的母亲饶某系精神病患者,现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其姐姐系未成年人,也无法担任监护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除姑姑卢某丙外,无人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经调查,卢某丙已年过六旬,全家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受害女童系精神病患者,成年后也需要监护,故卢某丙不宜作为卢某甲的监护人。

合议庭认为:“被申请人卢某乙性侵受害女童卢某甲并致其怀孕,根据《意见》规定,应取消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甲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卢某甲的生存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卢某甲的身心健康。”最后,纳溪区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乙对卢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甲的监护人。”(窦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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