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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民事诉讼

2015-11-16 11:13 | 来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明确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决定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这是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民事诉讼案。

  欧宝公司于2010年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的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该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求。后来,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谢涛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未严格区分,服从王某某一人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两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法确信,该案债权系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0月27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有些地方法院曾处理过一些提起虚假诉讼的责任人,但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且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打击虚假诉讼面临一定难度。该案承办法官范向阳表示,“本案是通过否认两当事人法人人格的途径才解决‘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难题,但对不具有关联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虚假诉讼则难以认定和制裁。”值得注意的是,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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