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15日电(记者肖思思)广东省15日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将在珠三角等地区设立“活禽经营限制区”,限制活禽交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决定活禽经营市场临时性休市。
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办法要求,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按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
关于休市制度,办法规定,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临时性休市,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生鲜家禽经营者责任。活禽经营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间实施物理隔离。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制止将未经宰杀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互相交叉。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或者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