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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拟统一征收标准

2014-11-21 09:24 | 来源: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关庆丰)今后,全国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望统一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昨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因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条例》。

  社会抚养费的前身是“超生罚款”,因收费标准和使用去向不透明,近年来备受争议。

  根据《条例》起草说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当前存在五大问题:一是由于历史条件,征收标准由各省制定,出现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三是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在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征收管理透明度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焦点1

  超生二胎征标准3倍以下抚养费

  当前各省份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不一致,为此,《条例》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条例》明确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城镇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份制定。

  《条例》起草说明介绍,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二是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焦点2

  社会抚养费不得返还征收机关

  根据《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

  审计署曾披露,在部分县乡社会抚养费没有纳入预算收入,变成了政府的“小金库”。社会抚养费在一些地方被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

  《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

  根据《条例》,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焦点3

  征收标准不公开不算数

  曾有律师向多个省份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部分省份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解释,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生部门征收,归同级财政支配,所以并不掌握这笔钱的用途。

  《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此外,县级计生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 参与方式

  网络: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信函: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shfyf@chinalaw.gov.cn。

  征集时间:即日起至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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