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化名)在合肥当保安。 15年来,他先后与数百名女网友发生了关系,并写了四五本“性爱日记”,其中还记录了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和智障女性的交往点滴。昨天记者获悉,刘强因强奸妇女一人、奸淫妇女三人,构成强奸罪,被合肥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与数百女性发生关系
出生于1975年的刘强,曾是合肥市公安局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刘强利用QQ等聊天工具,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对方聊天,骗取女性网友的信任,然后约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或女网友家中见面。15年来,刘强先后与数百名女性发生了性关系。
这些数字是如何统计出来的呢?原来,刘强有个特殊的癖好:写“性爱日记”。每次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后,刘强都会详细地记录下交往的点滴。有时候,他还会对女网友的某项特征进行标注,并表达出自己的情感。
竟称强奸处女很幸福
检方指控,刘强强奸了幼女史某某、董某、杨某某,强奸了智障女虞某某(化名)数十次。
被害人史某某在刘强的笔记中编号为第57号,系1996年出生的合肥市某中学初二学生。 2009年10月31日下午,刘强将史某某骗到徽州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将其哄骗到自己的住处,与史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用相机对其拍了照。
被害人董某在刘强的笔记中编为第59号,标注处女,是1997年出生的初一学生。 2009年11月18日,刘强来到董某家中。见面后,刘强明知董某只有12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强在日记中写道,为此“感到太幸福”。
2010年下半年,刘强网聊认识了智障女虞某某。此后,在刘强的住处,曾强奸虞某某多达50次以上。
去年1月4日,杨某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当天15时许,刘强被抓获归案。
一审获无期徒刑
日前,合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强强奸妇女一人、奸淫妇女三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