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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即日起校园食堂严禁外包 校长成为第一责任人

2014-08-11 10:36 | 来源: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记者王燕)昨(10)日,记者从泸州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市食药监局下发关于《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区县食药监局、学校食堂等本周开始执行该办法。值得一提的是,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关键词一“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关键词二“添加剂”: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关键词三“招标”:学校食堂通过招标确定供货商

  该办法中规定,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关键词四“应急”:应急处置有预案 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

  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关键词五“外包”: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食堂不得外包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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