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健康快讯 > 正文

泸州高空坠物伤人案开庭 “连坐”149名户主(图)

2014-08-03 08:26 | 来源:

 

泸州高空坠物伤人案开庭 “连坐”149名户主(图)

 

图为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微博) 泸州(微博)8月2日讯(记者 岳东)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泸州“高空坠物连坐案”在泸州市叙永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胡某向149名被告提出了包括补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共计23.8155万元。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泸州法院系统第一个不明抛坠物损害责任案,也是案涉当事人最多的一个案件。

事件回放:高空抛坠物伤人 无法确定具体被告

2013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叙永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底楼安全通道处,被楼上抛或坠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顶部,致其头部受伤,昏倒在地不醒人事。原告的妻子急忙叫来车辆将原告送往叙永某医院抢救,当天又转往泸州某医院进行治疗。

在原告出事期间,叙永县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业主所属的房屋,部分入住,部分正在装修,部分尚未入住。原告受伤后虽及时报案,但派出所出警后也未查出究竟是哪一家业主抛或坠下的砖头,致使原告受伤后的赔偿事宜迟迟得不到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补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8155万元。

6名法官接待被告 应诉过程长达4天

2014年5月27日叙永法院受理了此案。从接到当事人起诉状开始,办案法官就开始着手工作,由于原告家庭贫困,叙永县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费4500元申请缓交及时作出决定,同意缓交,让受害者的诉讼启动起来。6月4日办案法官到事发地点查看发生抛坠物现场,并在电梯房楼道入口处张贴通知,通知整栋电梯房的业主到法院应诉。6月6日当天,叙永法院组织6名办案法官专门接待前来应诉的149名被告。

前来应诉的电梯房业主表示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并未向楼下抛或坠物,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交换意见,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整个应诉过程长达4天。

开庭审理4个小时 核对被告人身份就用了90分钟

为组织审理好该案,叙永法院指派了在民商事审判岗位从事多年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月29日上午9点,随着泸州市叙永县法院第一科技审判庭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仅核实149名被告的信息就花了90余分钟。

在法庭上,原告胡某及其代理律师与多位被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就原告诉讼的补偿费是否适当、被告是否应该承担、需承担多少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多位被告则表示对于胡某受伤没有异议,但自身并无责任,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庭审历时4小时,经过了举证、质证,认证阶段,由于被告太多等因素,还需要再次开庭审理。

原告胡某在庭审结束后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希望会有一个好的结果,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希望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某的代理律师说:“让所有被告来承担责任看起来的确有点不公平,但法律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相对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让所有业主承担补偿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为什么是我 被告纷纷喊冤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表示,自己当时不知道有砖头砸伤了原告,是后来接到传票才知道此事,觉得莫名其妙;有的表示自己从交房到现在根本就没住过,为什么自己也被告了;还有的表示原告出事的时候,家里的房子早就装修好了怎么可能有砖头出现。

小区物业公司也表示,从6月30日交房之日就与所有户主签订了《装修管理条约》,其中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针对高空抛物也出示了提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 健康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健康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健康在线,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健康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健康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13882779006 邮箱:3109022@163.com

健康百科>>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热度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