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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泸州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分1250元和1100元/月两档

2014-07-23 09:24 | 来源:

     昨日下午,泸州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由市长刘强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议题。我市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从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常务副市长曹俊杰,副市长刘云、张显富、张文军,市政府秘书长姚福康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税光跃应邀参加会议。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

  1250元和1100元/月

  本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和泸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每日52.4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2.1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1.1元)。

  调整后,我市执行的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和泸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3.2元);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每日50.5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11.5元)。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作标准的通知》指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最低工资标准自本标准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一窗进出”

  并联审批提高效率

  本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印发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规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效率。

  根据《泸州市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本级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企业设立登记项目,以及其它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流程跟踪、限时结办、全程监督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行省、市、县(区)政务服务窗口三级联动服务机制,实行“一窗进出”。按照并联审批事项或阶段的流程,确定首先接件窗口部门为该事项或阶段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由其负责组织设立综合窗口,负责办理审批综合服务。

  办法规定,并联审批严格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联合图审、联合踏勘、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建立完善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联席会议、全程代办、预约办理、服务上门等并联审批制度,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联审批工作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年度部门目标考核范围,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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