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试行方案明确了救助范围,即凡户籍在泸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相关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享受该医疗救助。


救助条件及标准为:
(一)符合条件的、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
(二)符合条件的、因患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万元以上的,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泸州电视台记者 郭锐 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