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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今宣判 多数被告当庭认罪

2014-05-23 10:17 | 来源: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对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一审公开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

中新网5月23日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于今日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由咸宁中院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刘汉、刘维被指控涉及15个犯罪罪名。该案自3月31日开庭审理,庭审共历时17天,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去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全力侦破此案,追缴军用手榴弹3枚、各类枪支20支、子弹677发、钢珠弹2163发,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刘汉等人及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名下的巨额资产,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分7案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其中,第一至第六合议庭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安区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等地点审理刘汉、刘维、曾建军等被控犯罪案件。第七合议庭在咸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审理刘学军等3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该负责人还介绍,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分别于4月1日、2日、14日休庭。

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

连续多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进行了供述与辩解,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进行讯问、发问,公诉人出示多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控辩双方还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部分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证据。公诉人出示了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出示了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的事实认定及量刑情节等展开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5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定于5月23日上午9时在7个审判庭同步开庭对该案3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15宗罪的刑期最重可判死刑

在刘汉及其团伙被控的15宗罪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判刑最重: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罪的则较轻,基本在3年到10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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