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来,广东、江西、四川等地相继发生精神病人伤人事件,给公众财产、人身安全来带严重损害。面对“飞来的横祸”,受害人该如何索赔却成为不少人心中的疑问。
“精神病伤人索赔难,比较常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派出所副所长温志军告诉记者,“特别是重度精神病人,其户籍信息要么难以找到,要么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你找谁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律师表示,这意味着精神病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三类:第一种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限制刑事责任,第三种与常人等同的刑事责任。
“即使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家属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失;没有家庭监护人的,作为法定监护机构的收治机构应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师协会荣誉会长陈舒表示,近年来,国家要求各地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登记,因此受害者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金。
“不过,政府只是发挥‘兜底’作用,这样的补助是比较低的,对于动辄上万元医疗费来讲是杯水车薪。”陈舒认为,不妨调动社会组织等通过发动公众力量来募捐或许物质帮助更大。
广州市残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时表示,目前残联并没有针对精神病伤人方面的补偿规定,也没有这样的补助渠道,建议从政府层面制定具体政策就社会救助的标准、范围、职能部门加以明确。
面对精神病伤人带来的横祸,陈舒认为,当前社会大众更应该提高个人风险管理意识。“不管是被精神病人伤害,还是交通车祸,都是属于人身意外事件。”她说,当前更靠谱的是购买人身意外险,可通过商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广州市卫生局妇幼社区处处长吴峰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事件,还需要完善社会救治体系,最终精神病人能够“病有所医、疯有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