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周女士生了一对双胞胎,两个新生儿在一个月先后死亡。周女士以医院用药与儿子的病不适应为由,诉请海淀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百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周女士10万元。
周女士诉称,2011年7月初,自己生了一对双胞胎。老大先是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8月初,幼子又因新生儿肺炎死亡。
周女士称在查看医疗档案时,发现医院所用药品的药效与儿子的病情不适应。若按病历记录情况用药,会直接导致孩子死亡。周女士遂认定医院应对孩子的死负责。
医院方面则认为两个孩子均属早产,病历中书写的药名是笔误,实际用药为对症治疗,故不同意赔偿。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对周女士大儿子的医嘱显示用药为“盐酸去氧肾上腺素”,但高危儿观察护理单所示,药品为“盐酸肾上腺素”,医嘱内容与高危儿观察护理单记录不符。从病历记录分析,使用药物治疗后,患儿心率上升明显,故院方使用“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可能性较小。
专家组鉴定认为,两个孩子的死是早产、严重并发症、呼吸窘迫综合征、败血症等各种原因综合导致,与医患双方争议药物无直接关系。虽然该次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对周女士大儿子的诊治存在过错。专家组同时认定,院方对其小儿子的治疗没有过错。
根据鉴定结论,海淀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医方,应尽最大可能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定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