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有所调整,同时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这是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会上获悉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据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为120元/ 人·年;第二档为260元/人·年。选择第一档次或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都是一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 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市外异地就医为900元。在住院报销方面,县级及县级以下住院报销比例均有提高。其中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0%,二级医院为75%,三级医院为50%,市外异地就医为40%。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为9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的为85%,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60%,市外异地就医为50%。
另外,2016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也有调整,每人限额70 元,比2015 年增加10 元。
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今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
2016年,我市将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2016年,泸州将启动商业健康保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同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城乡居民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0元/人·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保,两者必须同时参保,但70周岁以上的老人只能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小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同步。
据了解,我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公司运作、群众自愿参与的运行原则。 记者 张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