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2009年实施的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从104条增加到154条,70%的内容作了质的修改,增加了农药使用、保健食品监管、食用农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加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等热点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经营食品网店要实名登记,并且对线上和线下交易的相关违法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严深全 新法史上最严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在诸多方面做出改变。市食药监局有关人士分析说,即将实施的新法,可以用“新、严、深、全”四个字来概括。
“新”,即增加新的条款或对原条款进行内容的补充。这表明,新法更加重视从制定标准、制度的角度加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严”,表现为更严格的监管态度以及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新法对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的约30条处罚条款进行了更为严格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刑事优先的概念,大幅加重了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包括建立了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不仅对生产经营单位将进行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督部门官员也将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同时,对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也将实行追责制度。
“深”,即对已有条款进行更深入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溯可控。
“全”指的是新法的覆盖面全。其对近20条内容进行了全面扩充,关注点从食品本身扩展至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上;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到贮存和运输环节;将监管触角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延伸到了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
经营食品网店 要实名登记
针对日趋流行的食品网购,新《食品安全法》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同时,新法还对食品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做了一些严格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保健食品 不能替代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加强了管理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的预包装上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没有相关标签或标注不合规定是不能进口的。中文标签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口保健食品还要有相关卫生证书,必要时消费者可向经销商索取加以核实。
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号,只有标示“蓝帽子”及注册证号的才是合法的保健食品,没有标示的均不是合法的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也不例外,消费者购买时须谨慎查看。
同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作了进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根据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食药监局有关人士解释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刑事责任追究,建立了刑事优先原则。新法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新法还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增设了行政拘留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条款。二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三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增设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责任。一是对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实现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