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为自己在三乡的一套出租屋购买了出租屋综合保险,在保险期内,租客谭小姐被老鼠咬伤花费了488.5元,杨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绝,杨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先生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判决保险公司向杨先生支付保险金488.5元。
租客被老鼠咬伤
杨先生在三乡镇某街有一套房屋用于出租,其在2012年10月购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出租屋综合保险,是一年期险。2012年12月20日,租客谭小姐与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约期一年。
2013年8月17日晚租客谭小姐在熟睡中意外被老鼠咬到,第二天到三乡医院打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488.5元。杨先生赔偿了谭小姐上述费用后向该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杨先生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保险公司赔偿杨先生损失48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该保险公司认为,杨先生除医疗费票据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系在其出租屋内的租客被老鼠咬伤。杨先生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知悉所居住环境恶劣、老鼠猖狂,则会及时采取打扫卫生、放置鼠药等方法防患于未然,而不会在被咬后才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杨先生无法证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以及医疗损失系由保险事故造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老鼠咬伤应该不是打狂犬疫苗。
法院:证据链已形成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该案中,杨先生提交的中山市三乡医院针对谭小姐开具的医院处方、接种记录、药品清单、医疗费发票及赔款收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杨先生主张的保险事故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事实。保险公司方面虽不确认事故属保险事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杨先生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事故的偶然发生没有关联性,若保险公司以此抗辩获得支持,保险行业便没有存在的意义。
本案的焦点在于租客被动物咬伤产生的医疗费如何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在于究竟被老鼠咬伤抑或是被其他动物咬伤。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杨先生支付保险金4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