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将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有望调整为10天。
上海市原规定给予男方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享受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男方今后将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根据决定,下月起,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